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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 TIAN TONG YUAN

工程未完工,鉴定机构可以定额套价的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

天同源 工程造价咨询 2025-05-08 09:03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但在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继续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以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施工的实际情况。

富华隆公司将其开发的“品峰轩”商住楼工程发包给曾某施工建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但工程因故未施工完毕。曾某起诉富华隆公司要求结算支付工程款。富华隆公司提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原审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鉴定机构以工程所在地定额为计价依据作出了鉴定报告,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富华隆公司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约定固定价的前提下,不应依据定额鉴定。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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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认定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虽然工程未能完工,但对于施工方而言,其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物力,其工作价值应当得到体现,故对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基于此,富华隆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享有拒付工程款的权利,则应当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本案一、二审的审理情况来看,富华隆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其在二审中提交的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案涉工程作出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系由其单方委托作出,二审判决没有以该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富华隆公司主张二审法院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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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结算数额的确定问题。

本案有关施工合同因曾某不具有承包经营资质,应当确认无效。如前所述,未完工的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案涉工程价款亦可参照合同计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倘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毫无疑问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本案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对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以2010“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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